行政处罚决定书(柏誉所吴育坚)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6-24 00:00
闽财监罚〔20192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吴育坚  
地 址:厦门市吕岭路必利达大 29A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按《财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8  
115日起,对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以  
下简称:柏誉所)20171-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出  
涉及你的执业质量的主要问题和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在柏誉所 2017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涉及你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108份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你  
签发的审计报告总数的 87.8%。  
二、你签发的福建金山都发展有限公司 1份审计报告,经检  
查系不实报告(报告号:厦柏誉会审字〔2016〕第 S-075。  
三、在柏誉所 2017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审  
计工作底稿中,检查组除了检查你签发的福建金山都发展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报告号:厦柏誉会审字〔2016〕第 S-075号)外,  
还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审计报告 2 份,发现无审计留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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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审计报告均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的情况下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  
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当时有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财政部令  
24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厅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  
业务 12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执行业务时间从你收到该处罚决定  
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6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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