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柏誉所吴育坚)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6-24 00:00
闽财监罚〔2019〕2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吴育坚
地 址:厦门市吕岭路必利达大厦 29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按《财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8
年 1月 15日起,对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柏誉所)2017年 1-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出
涉及你的执业质量的主要问题和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在柏誉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涉及你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108份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你
签发的审计报告总数的 87.8%。
二、你签发的福建金山都发展有限公司 1份审计报告,经检
查系不实报告(报告号:厦柏誉会审字〔2016〕第 S-075号)。
三、在柏誉所 2017 年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审
计工作底稿中,检查组除了检查你签发的福建金山都发展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报告号:厦柏誉会审字〔2016〕第 S-075号)外,
还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审计报告 2 份,发现无审计留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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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审计报告均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的情况下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
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三)、(四)、(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
业务 12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间从你收到该处罚决定
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6月 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6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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