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柏誉所徐细国)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6-24 00:00
闽财监罚〔20191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徐细国  
地 址:厦门市吕岭路必利达大 29A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按《财政检查通知书》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81  
15日起,对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以下简  
称:柏誉所)20171-6月执业质量和 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等  
情况进行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延伸检查至 20176月份查出  
涉及你的主要问题和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  
(一誉所 2017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涉及你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1725份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你  
签发的审计报告总数的 77%。  
(二)在柏誉所 2017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  
审计工作底稿档案中,检查组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报告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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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发现 15 份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未见执行审计程序,27 份审  
计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  
情况下出具。全部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无审计留痕。  
(三)你签发的福建金山都发展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经检  
查系不实报告(报告号:厦柏誉会审字〔2016〕第 S-075。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  
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  
计师法二十一条第一款 时有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  
批和监督暂行办财政部令第 24 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五)项的规定。  
二、配合检查方面  
在本次检查过程中,你及你所向我厅检查组提供的署名注册  
会计师肖武智姓名签发的《授权书》和《声明书》为虚假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  
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三、会计信息质量  
(一誉所通过往来款虚构会计业务套取资2016-2017  
年柏誉所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借入资金共计 110万元,上年  
结转 76.2万元146.2万元款业务均通过现金收  
付,相关凭证未见收据、还款凭证、借款合同、相关人员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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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等文件资料。  
(二)柏誉所业务收入未全额入账,通过“现金”科目抽逃  
收入福建省鑫天威工贸有限公54家被审计单位应收  
取的审计费挂账后,实际收取的审计费与开具发票收入金额的差  
额,通过“现金”科目冲销,抽逃收入。2016-2017年金额共  
64万元。  
(三)柏誉所项目业务收入未开具发票,且存在未及时确认  
收入和未确认收入行为。2016 年度柏誉所出具的涉及 2693 家单  
位共计 3158 份各类审计报告,其中:涉及 2269 家单位的 2652  
份报告,账面未见开具发票、收款和确认收入;涉及 424家单位  
506份报告虽有挂账,但未见开具发票、收款及确认收入。  
(四)柏誉所提现、报销和工资发放,无审批,现金账表不  
符。包括:提取大额现金未见审批;现金支付报销费用,记账凭  
证后附发票无经办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签字;现金发放工资,工  
资表未见领款人签字,也无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工资  
表与账面金额不符。  
(五誉所会计处理缺乏依2016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及  
以前年度结转的其他应收款无相关依据。  
(六誉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始凭证不完整或缺失,  
部分会计科目使用错误。  
(七)柏誉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八)柏誉所现金及发票使用管理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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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  
证实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十四条第二、  
三款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五)  
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九)项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九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  
20079号)第三条、第九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1 8 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项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20141227 日  
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  
(一业质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我厅决定对  
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 12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执行业务时间从你  
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二)配合检查方面。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许可和  
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  
定对你作出罚款 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对柏誉所存在的会计信息质量问  
题,你作为柏誉所的法人,负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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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厅决定你作出罚款 1.6万元人  
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银  
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6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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