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柏誉所林德雄)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8 00:00
闽财监罚〔2019〕28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林德雄
地 址:厦门市吕岭路必利达大厦 29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财
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8年 1月 15
日起对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柏誉
所)2017年 1-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出涉及你存在的
主要问题和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问题
(一)在柏誉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
中,涉及你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97份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
你签发审计报告总数的 80.2%。
(二)在柏誉所 2017 年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
审计工作底稿中,检查组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报告 2份,发
现无审计留痕,1 份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未执行审计程序,另 1
份审计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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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情况下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
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
(五)项的规定。
二、配合检查方面问题
检查组现场检查期间即 2018年 1月至 2018年 2月,你未到
场配合检查,在我厅送达《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要求厦门柏誉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刘升伟等 19位注册会计师限期配合检
查的通知》后,你仍拒绝、逃避检查,未在限定时间内到场配合
检查和说明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以
及通知文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理处罚
(一)执业质量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
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 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
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二)配合检查方面。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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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银
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证)。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7月 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7月 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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