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柏誉所林志恩)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8 00:00
闽财监罚〔201930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林志恩  
地 址:厦门市吕岭路必利达大 29A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关规定财  
政检查通知书》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8115日  
起对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誉所)  
20171-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出涉及你存在的主要  
问题和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问题  
(一)在柏誉所 2017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  
及你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72份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  
你签发的审计报告总数的 66%。  
(二)在柏誉所 2017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  
审计工作底稿档案中查组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报告 2份,  
发现无审计留痕1份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未执行审计程序1  
- 1 -  
份审计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的情况下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  
(财政部令第 24五十六条第一款(一五)  
项的规定。  
二、配合检查问题  
检查组现场检查期间即 20181月至 20182月,你未到  
场配合检查,在我厅送达《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要求厦门柏誉联合  
会计师事务普通合伙升伟等 19位注册会计师限期配合检  
查的通知》后,你仍拒绝、逃避检查,未在限定时间内到场配合  
检查和说明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以  
及通知文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财政部令第 89号)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理处罚  
(一业质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  
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 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  
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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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检查方面。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  
作出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银  
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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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7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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