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5 00:00
闽财监罚〔201917号  
当事人: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 239号双子星大厦 20B4单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财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福建省财  
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1120日起对你所 20171-6月执  
业质量和 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检会计信息质量延  
伸检查到 20176月底查出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问题  
(一57.96%审计业务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对你所 2017  
1-6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档案进行清查,你  
所共出具了 1213 份各类审计报告,其中泉州审计点出具了 1148  
份报告中有 703份报告未见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你所出具报告  
总量的 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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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审计报告抽查发现的问现场随机抽查 2017  
1-6月共 61份各类审计报告档案中泉州审计点各类审计报  
告档案 46涉及注册会计师包括刘宏义、黄健、陆泓伊、饶  
萍、沈海良、朱湘萍、曾雅男、林阳春、郑荣源、朱磊、朱丽和  
任广艳等 12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19 份审计工作底稿档案未装订成  
40份存档的审计报告未见注册会计师签章及会计师事务所盖  
36份鉴证报告未见报表附注或报表附注未列出相关科目上年  
数据并进行比较分析。  
2.初步业务活动阶段的审计未执行。7 份未见制定具体审计  
计划填写初步业务活动阶段审计程序结40份未见审计业  
务约定书或审计约定书为复印关信息填写不完整44份未  
见管理当局声明书或未见管理当局声明书双方单位签字和盖2  
份未见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1 份验资事项声明书未见事务  
所盖章和签字;验资业务签发文稿中,审核人意见栏未签署姓名  
及意见,注册会计师未在验资业务签发稿上签字盖章。  
3.业务完成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规范。5 份未按索引编写  
和排放业务完成类底稿2份未见验资报告小结5份未见审计总  
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内容不完3份未见试算平衡表;  
1份未见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声明书报累积和评价表等底稿。  
4.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3份实施风险评估  
程序不规范,仅编制审计风险初步评估表,未取得相关资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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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并编制底稿;  
25份未编制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  
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1份未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底稿。  
5.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不充分25份报告的审计工作  
底稿的报表附注中未列出各相关科目上年数据,也无数据变动分  
析说明;3份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附注中说明事项不完整。  
6.未按执业准则、规则要求进行审计,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  
抽查的各类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发54份在未履行必要  
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抽查的各类审计报告中有 39 份审计工作底稿(占抽查量的  
84.78%未见相关人员执行审计程序的痕迹。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各  
相关注册会计师询问笔录和你所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  
办法(财政部令第 24五十六条第一款五)  
项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20161 号)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111日修订)第六条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  
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111日修订八条和  
第三十五条、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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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0111日修订四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312号—函证2010111日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  
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  
111日修订五条第一款项和第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对存货、诉讼和索赔、  
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2010111  
日修订四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0111日修订)第十条的  
规定。  
二、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一)2017年度部分业务费用虚假,并提供虚假说明材料。  
2017 年通过“会议费”科目列支业务提成,共计 39.2 万元。主  
任注册会计师刘宏义笔录证实,该 39.2万元费用为付业务提成,  
瑞智所向检查组提供说明该费用为员工境外学习的旅游团费的虚  
假证明,无任何合同、人员以及费用明细等依据佐证;报销业务  
也未见经办、审核、审批手续。属于向检查组提供与笔录证明不  
一致的虚假说明材料的行为。  
(二)发现项目收入未开具发票现象,且存在未及时入账行  
为。2016 年度瑞智所已报备未见开具发票的各类报告共计 1384  
2016年度瑞智所已报备且开具发票的各类报告 291额  
共计 523.3 万元。瑞智所 2016 年明细账体现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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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万元智所 2016年账上未开具发票的各类审计报告收入  
合计仅为 68.5万元(591.8万元-523.3万元未开具发票的各  
类审计报告份数以及相应账列收入金额 495 /份(68.48 万元  
/1384=495/与账列已开具发票的各类审计报告项目数  
以及相应的实际收入金额 17983/523.3万元/291=17983  
/份)不匹配,存在主营业务收入未及时入账行为。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完整或缺失,原始  
凭证与记账凭证金额不符,且会计处理错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  
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  
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  
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五)款,第三十五条  
和第四十二条第(三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12 2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  
三、处理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时有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财  
政部令第 24六十四条的规定厅决定对你所作出暂停经  
营业务 9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经营业务时间为你所收到该处罚  
决定书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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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你所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规定厅决定责令你所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人民币 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  
银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  
你所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  
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7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7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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