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5 00:00
闽财监罚〔2019〕17号
当事人: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 239号双子星大厦 20B座 4单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财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福建省财
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年 11月 20日起对你所 2017年 1-6月执
业质量和 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延
伸检查到 2017年 6月底)。查出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问题
(一)57.96%审计业务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经对你所 2017
年 1-6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档案进行清查,你
所共出具了 1213 份各类审计报告,其中泉州审计点出具了 1148
份报告中有 703份报告未见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你所出具报告
总量的 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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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审计报告抽查发现的问题。经现场随机抽查 2017
年 1-6月共 61份各类审计报告档案,其中泉州审计点各类审计报
告档案 46份(涉及注册会计师包括:刘宏义、黄健、陆泓伊、饶
萍、沈海良、朱湘萍、曾雅男、林阳春、郑荣源、朱磊、朱丽和
任广艳等 12人)。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19 份审计工作底稿档案未装订成
册;40份存档的审计报告未见注册会计师签章及会计师事务所盖
章;36份鉴证报告未见报表附注或报表附注未列出相关科目上年
数据并进行比较分析。
2.初步业务活动阶段的审计未执行。7 份未见制定具体审计
计划、未填写初步业务活动阶段审计程序结论;40份未见审计业
务约定书或审计约定书为复印件,相关信息填写不完整;44份未
见管理当局声明书或未见管理当局声明书双方单位签字和盖章;2
份未见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1 份验资事项声明书未见事务
所盖章和签字;验资业务签发文稿中,审核人意见栏未签署姓名
及意见,注册会计师未在验资业务签发稿上签字盖章。
3.业务完成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规范。5 份未按索引编写
和排放业务完成类底稿;2份未见验资报告小结;5份未见审计总
结,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内容不完整;3份未见试算平衡表;
1份未见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声明书、错报累积和评价表等底稿。
4.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3份实施风险评估
程序不规范,仅编制审计风险初步评估表,未取得相关资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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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并编制底稿;
25份未编制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
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1份未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底稿。
5.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不充分。如:25份报告的审计工作
底稿的报表附注中未列出各相关科目上年数据,也无数据变动分
析说明;3份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附注中说明事项不完整。
6.未按执业准则、规则要求进行审计,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
序。在抽查的各类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发现,有 54份在未履行必要
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抽查的各类审计报告中有 39 份审计工作底稿(占抽查量的
84.78%),未见相关人员执行审计程序的痕迹。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各
相关注册会计师询问笔录和你所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
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五)
项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2016〕1 号)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六条、《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
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八条和
第三十五条《、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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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四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312号—函证》(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
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
年 11月 1日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第六
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
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 11月 1
日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十条的
规定。
二、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一)2017年度部分业务费用虚假,并提供虚假说明材料。
2017 年通过“会议费”科目列支业务提成,共计 39.2 万元。主
任注册会计师刘宏义笔录证实,该 39.2万元费用为付业务提成,
瑞智所向检查组提供说明该费用为员工境外学习的旅游团费的虚
假证明,无任何合同、人员以及费用明细等依据佐证;报销业务
也未见经办、审核、审批手续。属于向检查组提供与笔录证明不
一致的虚假说明材料的行为。
(二)发现项目收入未开具发票现象,且存在未及时入账行
为。2016 年度瑞智所已报备未见开具发票的各类报告共计 1384
份。2016年度瑞智所已报备且开具发票的各类报告 291份,金额
共计 523.3 万元。瑞智所 2016 年明细账体现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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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万元,瑞智所 2016年账上未开具发票的各类审计报告收入
合计仅为 68.5万元(591.8万元-523.3万元),未开具发票的各
类审计报告份数以及相应账列收入金额 495 元/份(68.48 万元
/1384份=495元/份),与账列已开具发票的各类审计报告项目数
以及相应的实际收入金额 17983元/份( 523.3万元/291份=17983
元/份)不匹配,存在主营业务收入未及时入账行为。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完整或缺失,原始
凭证与记账凭证金额不符,且会计处理错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
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
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
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款,第三十五条
和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12 月 2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
三、处理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
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作出暂停经
营业务 9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经营业务时间为你所收到该处罚
决定书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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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你所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所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人民币 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
银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证)。
你所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
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7月 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7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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