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智所刘宏义)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5 00:00
闽财监罚〔201918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刘宏义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 239号双子星大厦 20B4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关规定财  
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福建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 11  
20日起对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瑞  
智所)20171-6月执业质量以及 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  
行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延伸检查到 20176月底查出涉及你  
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  
(一)20171-6月你共签发各类审计报告 1144份,其中  
703份未见审计工作底稿档案你签发审计报告总数的 61.45%。  
(二)在瑞智所 2017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  
审计工作底稿中查组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报告 44发  
现其中有 37份审计工作底稿无相关人员执行审计程序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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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笔录等  
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五)项的规定。  
二、会计信息质量  
瑞智所 2017年通会议费目列支业务提成39.2  
万元,你所向检查组提供了虚假证明(说明)材料2016年度瑞  
智所已报备未见开具发票的各类报告共计 1384入存在未及  
时入账和未入账问题;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完整或  
缺失始凭证与记账凭证金额不会计处理错误“库存现  
金”等会计科目使用错误等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笔录以  
及有关文件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上述行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  
条第(一五)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  
(三九)项财政部关于印<会计基础工作规>  
的通知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12 27日修正)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  
三、处理处罚  
(一业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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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  
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 9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  
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二)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你作为瑞智所法人,负直接主管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厅决  
定对你作出罚款 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银  
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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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7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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