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智所刘宏义)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5 00:00
闽财监罚〔2019〕18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刘宏义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 239号双子星大厦 20B座 4单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财
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福建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 年 11
月 20日起对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
智所)2017年 1-6月执业质量以及 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
行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延伸检查到 2017年 6月底)。查出涉及你
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
(一)2017年 1-6月你共签发各类审计报告 1144份,其中
703份未见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你签发审计报告总数的 61.45%。
(二)在瑞智所 2017 年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
审计工作底稿中,检查组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报告 44份,发
现其中有 37份审计工作底稿无相关人员执行审计程序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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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笔录等
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二、会计信息质量
瑞智所 2017年通过“会议费”科目列支业务提成,共计 39.2
万元,你所向检查组提供了虚假证明(说明)材料;2016年度瑞
智所已报备未见开具发票的各类报告共计 1384份,收入存在未及
时入账和未入账问题;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完整或
缺失;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金额不符,且会计处理错误;“库存现
金”等会计科目使用错误等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笔录以
及有关文件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
条第(一)、(二)、(四)、(五)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
(三)、(四)、(九)项;《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通知》(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12 月 27日修正)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
三、处理处罚
(一)执业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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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
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 9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
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二)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你作为瑞智所法人,负直接主管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厅决
定对你作出罚款 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银
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证)。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7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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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7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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