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智所曾雅男)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5 00:00
闽财监罚〔2019〕23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曾雅男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600号钱隆樽品
6-2101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财
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年 11月 20
日起对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智所)
2017年 1-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出涉及你的主要问题
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在瑞智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1213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涉及你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109份无审计工作底稿,占你签发
的审计报告总数的 67.7%。
二、在瑞智所 2017 年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审
计工作底稿中,检查组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报告 7份,发现
6 份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无相关人员执行审计程序的痕迹,另 1
份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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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
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
(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
业务 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
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7月 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7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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