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智所曾雅男)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7-05 00:00
闽财监罚〔201923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曾雅男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 600号钱隆樽品  
6-2101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关规定财  
政检查通知书要求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1120  
日起对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智所)  
20171-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出涉及你的主要问题  
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瑞智所 20171-6月出具的 1213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涉及你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109份无审计工作底稿,占你签发  
的审计报告总数的 67.7%。  
二、在瑞智所 2017 1-6 月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留档的审  
计工作底稿中,检查组随机抽查了涉及你签发的报告 7份,发现  
6 份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无相关人员执行审计程序的痕迹,另 1  
份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  
- 1 -  
情况下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  
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五十六条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当时有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财政部令  
24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厅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  
业务 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  
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7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南省财政厅、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7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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