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祖坤)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5-27 00:00
闽财购罚〔2019〕12号
当事人:厦门祖坤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297号宝龙中心一期 1号楼 25G-1
本机关接到采购人来函反映:在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质量
比 较 器 ( 仪 ) 等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3500]FJLQ[GK]2018096-1)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中标后提
交自愿放弃中标函,明确自愿放弃中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 2019年 1月 24日参加了福建省计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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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下称“省计量院”)委托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
称“立勤公司”)组织的质量比较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
目编号:3500]FJLQ[GK]2018096-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
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
(小写:人民币 558000元)。立勤公司于 2019年 1月 28日发布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
应商。省计量院于 2019年 3月 6日向你公司发出《催告函》,督
促你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于2019
年 3月 11日向省计量院提交《自愿放弃中标函》,明确自愿放弃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资格。2019年 3月 28日,你公司向本机关提
交《情况说明函》,明确表示因公司成本核算失误问题,你公司至
今未主动领取中标通知书,并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截止至 2019
年 4月 28日,你公司未依法与采购人签订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
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省计量院提交的《关于采购项目“质量比较器
(仪)等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况说明》、《催告函》,你公司出具的
《自愿放弃中标函》、《情况说明函》以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结果公告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
由,你公司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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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
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2790元(人民币 558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自本处罚决定书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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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5月 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5月 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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