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中慧)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5-20 00:00
闽财购罚〔2019〕11号
当事人: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菏泽市中华路 77号(金鼎凤凰城 A座 710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 2018
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
64号)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你公司组织的
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
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 2019
年 4月 30日收到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审查,你公
司未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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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一、你公司受原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组
织开展的 2017年“清新福建”高铁动车系列宣传投放项目(项目
编号:[3500]ZHZX[GK]2017004),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
四章评标 5.2评标标准商务评分项“综合实力”规定,“根据投标
人综合实力、商业信誉及近三年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
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优 3分,良好 2分,一般 1分,差 0分。”
二、你公司受福建省民政学校委托组织开展的福建省民政学
校新校区教学综合楼二次装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ZHZX[GK]2017008),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四章评
标 5.2评标标准商务评分项“综合实力”规定,“根据投标人综合
实力、商业信誉及近三年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由评
委进行横向评议,优 3分,良好 2分,一般 1分,差 0分。”
上述条款的设置均存在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调查函等材料
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上述两个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所述招标文件条款
中,商务评分有优、良、一般的分值设置,但未明确界定、判断
优、良、一般的量化指标,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
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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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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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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