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中慧)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5-20 00:00
闽财购罚〔201911号  
当事人: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菏泽市中华路 77(金鼎凤凰城 A7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 2018  
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财2018‟  
64号)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你公司组织的  
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  
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2019  
430日收到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审查,你公  
司未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1 -  
经审理查明:一、你公司受原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组  
织开展的 2017清新福建铁动车系列宣传投放项项目  
编号:[3500]ZHZX[GK]2017004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  
四章评标 5.2评标标准商务评综合实力“根据投标  
人综合实力业信誉及近三年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  
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优 3分,良好 2分,一般 1分,差 0”  
二、你公司受福建省民政学校委托组织开展的福建省民政学  
校新校区教学综合楼二次装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ZHZX[GK]2017008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四章评  
5.2评标标准商务评分综合实力“根据投标人综合  
实力、商业信誉及近三年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由评  
委进行横向评议,优 3分,良好 2分,一般 1分,差 0”  
上述条款的设置均存在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调查函等材料  
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上述两个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所述招标文件条款  
中,商务评分有优、良、一般的分值设置,但未明确界定、判断  
优、良、一般的量化指标,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  
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情形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中华人  
- 2 -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514日  
- 3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514日印发  
- 4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