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哲)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5-20 00:00
闽财购罚〔2019〕10号
当事人: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村斗池路 1#楼第 3层第 4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 2018
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
64号)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你公司组织的
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
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 2019
年 4月 28日收到你公司的《询问函》。经审查,你公司未对行政
处罚事项作出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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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一、你公司受福建艺术职业学校委托组织的舞蹈系实训室、
实训剧场地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ZCZZB[GK]2017013)
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 评标标准中,商务评
分项“本地化服务”规定,“在福州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质的服务机构得 2分,在福建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质的服务机构得 1分,以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办公场地,开标之
日起两年或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应承诺在投标项
目设置常驻人员,其他不得分。(满分 2分)。”
你公司受福建省农业信息中心委托组织的《福建省智慧农业
工 程 (一 期 )》 项 目 可 研 编 制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3500]FZCZZB[GK]2017011)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5.2评标
标准中,商务评分项“B10”规定,“为了保证服务的便捷性,投
标人注册地在福州市(含五区八县)的得 3分,注册地在福建省内
其他地市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以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为
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5.2评标标准中,商务评分项“B11”
规定,“为了保证服务团队的便捷性,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地在福州市(含五区八县)的得 3
分,注册地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得 1分,否则不得分。(应提供
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上述两个项目的采购文件以投标人的注册地、投标人拟派出
项目经理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地设置为商务评分因
素,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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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
定的违法情形。
二、你公司受福建艺术职业学校组织的舞蹈系实训室、实训
剧场地胶采购项目([3500]FZCZZB[GK]2017013)的招标文件商务
评分项目“业绩”规定,“所投产品制造商 2014至 2016承担过同
类业绩做出评价 1、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每有一项得 1分;
2、5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每有一项得 0.5分;3、
其他不得分……”
上述项目的采购文件以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设置
为商务评审因素,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无关
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三、你公司受福建省农业信息中心委托组织的《福建省智慧
农 业 工 程 ( 一 期 ) 》 项 目 可 研 编 制 采 购 项 目
([3500]FZCZZB[GK]2017011)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5.2评
标标准中,商务评分项“B9”规定,“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得 1
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得分。(以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为准)。”
上述项目的采购文件以投标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作为商务
评分因素,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
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四、你公司受福建省农业信息中心委托组织的《福建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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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工程 (一 期 )》 项 目 可 研编制 采 购项 目(项 目 编号 :
[3500]FZCZZB[GK]2017011),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 5.2评标标准中,技术评分项 A1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技术服务计划,对本项目咨询服务的编制计划情况进行评分,优
的得 3分,良的得 2分,一般的得 1分,未提供任何说明情况的
本项不得分。(满分 3分)。……”技术评分项 A1-A15共 15个技
术评分项均做类似规定。上述技术评分项有区间规定,未明确界
定判断优、良、一般区间的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
区间。
你公司受福建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委托组织的摔跤、柔道
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ZCZZB[GK]2017014),采用综
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7.2评标标准技术评
分部分“投标货物的技术响应情况”规定,“根据投标人对所投货
物技术性能、功能以及对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响应承诺情况
由评委进行评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41分;技术参数中
每负偏离 1项扣 3分(满分 41分)”。上述技术评分项分值 41分,
每负偏离 1项扣 3分,对应“招标内容与要求”只设置了 5项内
容,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
上述两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
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相关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调查函、你公司的
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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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上述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招标文件条款设置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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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5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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