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昌)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5-17 00:00
闽财购罚〔2019〕9号
当事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本机关收到举报函,反映在福建社会科学院电梯更新采购项
目(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18076,下称“本次采购项目”)
中,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未如实声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存在提供虚假资格声明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 2019年 4月 23日收到你公
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
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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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参加了福建社会科学院(下称“福建社科院”)
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省交易中心”)组织的本次
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人民币 700000
元)。省交易中心于 2018年 11月 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
告,2018年 12 月 4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
目中标供应商。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声明,明确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同时
提供了“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开标当天资格审查小组现场查询了“信用中国”关于你公司的信
用记录,上述信用记录均显示你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等违法失信
记录。
另查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18年 5月 18
日作出徐开规建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
定书载明,你公司在参与徐州高铁站区企业区域总部项目电梯工
程投标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被处以按照招标项目
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八,即 343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于
2018年 5月 18日生效。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评标报告、福建社科院《关于对电梯更新采购项目举报事项进行
答复说明的回函》、省交易中心《关于对福建社会科学院电梯更新
采购项目举报事项的答复说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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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调查的回复》、徐开规建罚字„2018‟
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
条第一款之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你公
司受到 343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前述《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开规建罚字
„2018‟6号)生效时间为 2018年 5月 18日,本次采购项目招
标时间为 2018年 11月 2日,你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属于参
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重大违法记录,你公
司在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下,仍在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
中提交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
录的声明,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3500
元(人民币 7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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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5月 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5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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