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昌)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5-17 00:00
闽财购罚〔20199号  
当事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本机关收到举报函,反映在福建社会科学院电梯更新采购项  
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18076本次采购项目)  
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未如实声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存在提供虚假资格声明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 2019423日收到你公  
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  
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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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经查实公司参加了福建社会科福建社科院)  
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省交易中心织的本次  
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人民币 700000  
交易中心于 201811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  
告,201812 4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  
目中标供应商。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声明,明确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同时  
提供了“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开标当天资格审查小组现场查询了“信用中国”关于你公司的信  
用记录,上述信用记录均显示你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等违法失信  
记录。  
另查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18518  
日作出徐开规建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  
定书载明,你公司在参与徐州高铁站区企业区域总部项目电梯工  
程投标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被处以按照招标项目  
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八,即 343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于  
2018518日生效。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评标报告、福建社科院《关于对电梯更新采购项目举报事项进行  
答复说明的回函交易中关于对福建社会科学院电梯更新  
采购项目举报事项的答复说明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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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调查的回开规建罚2018‟  
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九  
条第一款之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你公  
司受到 343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于前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开规建罚字  
20186号)生效时间为 2018518日,本次采购项目招  
标时间为 2018112日,你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属于参  
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重大违法记录,你公  
司在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下,仍在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  
中提交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  
录的声明,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3500  
元(人民币 7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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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5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5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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