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华顺)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4-19 00:00
闽财购罚〔2019〕5号
当事人:福州亚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 139号鳌祥佳园 14-303
本机关根据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
供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
利。本机关于 2019年 4月 8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
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你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参加了福建省武
夷山监狱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武夷山监狱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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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项目编号:[3500]FJGC[GK]2018107,下称“本次采购项目”)
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壹拾贰万
元整(小写:人民币 3120000元)。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投标文
件中提交的有关“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物业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FJJX20160015)”、“福建省女子监狱干警公寓物业管
理服务(项目编号:[3500]MZZJ[TP]2017121-1)”两项业绩材料
为虚假业绩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复函》、福建省女
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对<
关于协助调查的函>的复函》、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答
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上述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
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1560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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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4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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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4月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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