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4-17 00:00
闽财购罚〔2019〕3号
当事人:泉州市明快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 324 国道润柏大都会 6
号楼 1层
本机关接到采购人来函反映:在福建省青少年体育学校关于
田径、武术及球类项目训练器材及装备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FJYS[GK]201808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
动中,你公司中标后提交中标放弃函,明确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
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1 -
经查实,你公司于 2018年 11月 6日参加了福建省青少年体
育学校(下称“省体校”)委托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
“优胜公司”)组织的本次采购项目,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
民币壹佰伍拾壹万伍仟捌佰陆拾柒元整(小写:人民币 1515867
元)。优胜公司于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
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同日,优胜公司向
你公司发出《省级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你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日向优胜公司提交《说明函》, 明确自愿放弃本次采购项目中
标资格。2019年 1月 8日,你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答复函》, 未
对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作出合理说明,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并
确认放弃中标资格。截止至 2019年 3月 21日,你公司未依法与
采购人签订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省体校提交的关于中标人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的情况反映函、优胜公司的《关于省体校田径、武术及球类项
目训练器材及装备的采购项目放弃中标说明函》、你公司出具的
《说明函》、《答复函》以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评审报告、
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
由,你公司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
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2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7579.30元(人民币 1515867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自本处罚决定书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4月 10日
- 3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4月 10日印发
- 4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