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8-11-14 19:01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黄丹桂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88号宏益华3号楼4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2017年11月6日起对福建信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7年1-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涉及你出具鉴证报告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17年1-6月你共出具鉴证报告101份(年度审计报告99份,验资报告1份,其他报告1份)。经现场普查及重点抽查,大部分年度审计报告存在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如监盘、函证、数据测算、凭证抽查等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当事人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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