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懿所注册会计师吴凤子)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8-12-11 00:00
闽财监罚〔2018〕4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吴凤子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 388号宏益华 3号楼 4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
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年 11月 6日起对福建信懿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2017年 1-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涉及你出具鉴证报
告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17 年 1-6 月你共出具鉴证报告 188 份(年度审计报告 88
份、验资报告 89份、专项及其他报告 11份)。经现场普查及重点
抽查,大部分年度审计报告存在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审
计程序,如监盘、函证、数据测算、凭证抽查等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
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
法》(财政部第 24号令)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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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当事人笔录等
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
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24号
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三个月
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业务时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 11月 1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信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1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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