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懿所注册会计师吴凤子)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8-12-11 00:00
闽财监罚〔20184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吴凤子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 388号宏益华 3号楼 4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  
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7116日起对福建信懿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20171-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及你出具鉴证报  
告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17 1-6 月你共出具鉴证报告 188 份(年度审计报告 88  
资报告 89项及其他报告 11现场普查及重点  
抽查,大部分年度审计报告存在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审  
计程序,如监盘、函证、数据测算、凭证抽查等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  
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  
财政部第 24号令)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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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当事人笔录等  
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  
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财政部第 24号  
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三个月  
的行政处罚停执行业务时间为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8111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信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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