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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委审(榕)〔2026〕12号
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吴菊花、于跃。
三、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为:吴菊花。
四、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福兴大道7号5号楼4层4204单元。
五、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六、福州晋安区嘉承顺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注册会计师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薪酬管理服务;税务服务;资产评估;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破产清算服务;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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