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委审厦〔2024〕5号
厦门沁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厦门沁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厦门沁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三、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为帅新宇。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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