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委审厦〔2022〕12号
厦门市勇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厦门市勇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厦门市勇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姓名 |
注册会计师编号 |
国家/地区 |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前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
从业经历 |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
|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
||||||||
李奉权 |
110100950001 |
中国/厦门 |
否 |
否 |
否 |
7.8 |
7.8 |
是 |
是 |
蒋 琨 |
350200111513 |
中国/厦门 |
否 |
否 |
否 |
7 |
7 |
是 |
是 |
三、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为李奉权。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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