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准予千磨(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9-08-14 15:14

千磨(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千磨(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千磨(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姓名

注册会计师编号

国家/地区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从业经历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时间(年)

李堂

130400022236

中国/河北

5.3

5.3

唐光永

510902112102

中国/四川

15.8

15.8

三、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为李堂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

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1989

 

 

 

  抄送:财政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89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