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FOO KON TAN LLP):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闽财委审(榕) )字外所临证第00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8年09月20日至2019年03月19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闽财委审(榕) )字外所临证第00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只发主送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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