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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
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探石村西园59-1号
三、基本情况:本机关收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情况反映,称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2026年—2028年服装、床上用品及布类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350190]FXZB[TP]2025001-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后本机关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732.15元(人民币94643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福建省漳州市芳信服装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6年6月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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