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采〔2026〕11号
当事人:福州市景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176号A1区5—2号一层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中发现,在委托人南平市林业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环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350701]FJTH[GK]2025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2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参加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2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2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叁万贰仟叁佰元整(小写:人民币12632300元)。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采购包2),结果公告显示采购包2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2025年6月6日,采购人与你公司签订《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未实际履行。
另查,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23134540125BR),检测名称:森林消防水桶,委托单位:慈溪市旖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23134641126BR),检测名称:割灌机,委托单位:广州市常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出具《回复函》确认:“经核实,贵单位要求核实的2份检测报告J2523134540125BR、J2523134641126BR,不是我司出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复函载明:“我局在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贵单位提供的编号为J2523134641126BR、J2523134640125BR等盖有‘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委托测试服务协议、付款凭证等可以佐证报告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亦反馈未出具上述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声明》,载明:“我公司自2024年12月25日公司至今(2025年8月6日)未出具过任何检测报告。”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本功能正在升级改造之中。报告查询请联系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经扫描上述《检验报告》封面二维码进行查验,显示“没有找到与J2523134540125BR相关的产品”、“没有找到与J2523134641126BR相关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及本机关向你公司、广州市常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慈溪市旖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采购项目发现事项进行答复说明的函,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的回复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关于协助调查情况的复函及附件材料,广州市常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旖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的答复说明函,《关于环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检验报告》封面二维码查验截图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23134540125BR、J2523134641126BR)经调查不是由深圳市京立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上述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提交上述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修改)》(闽财规〔2024〕46号)(政府采购类)序号4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3161.5元(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632300元*5‰=63161.5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南平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南平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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