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采〔2026〕10号
当事人:南平市喜来梦家纺有限公司
地 址:南平市延平区李桐路181号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中发现,在采购人南平市公安局委托代理机构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购置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1]H1-ZX-[XJ]2025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700000元)。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2025年11月21日,采购人与你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已实际履行。
另查,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浙江中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00230612)。
经该检验报告载明的检测机构浙江中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确认,浙江中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其不具备“旋转电机”的检测资质,其未向你公司出具过报告编号为2500230612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为湖州市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内容与你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内容亦不相同。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相关公告、招标文件、你公司相关投标文件、本机关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你公司关于对本次采购项目发现事项进行答复说明的函及答复材料、本机关向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00230612)经检测机构浙江中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并非其出具,该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修改)》(闽财规〔2024〕46号)(政府采购类)序号4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700000元*5‰=350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南平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南平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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