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国福)
来源:南平市财政局 时间:2026-03-04 17:02

南财采〔2026〕9号

  当事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94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本机关收到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来函反映,称在采购人南平市公安局委托代理机构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厨房设备(二次)(项目编号:[350701]H1-ZX-[GK]2024013-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玖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190000元)。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采购结果,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未签订。

  另查,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SP2417998、No.SP2418003)。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本机关出具《广东质检院关于协助南平市财政局核查检测报告的复函》确认:“经核实,你局提供的该2份《检测报告》均为盗用我院报告编号伪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代理机构《关于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厨房设备(二次),项目编号:[3507011H1-ZX-[GK12024013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问题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结果公告、更正公告、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你公司关于对本次采购项目反映事项进行答复说明的函及相关答复材料、本机关向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SP2417998、No.SP2418003)经出具单位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确认为伪造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经审核,你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修改)》(闽财规〔2024〕46号)(政府采购类)序号4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950元(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190000元*5‰=1095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南平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南平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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