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47U7K4F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川沙路南侧金帛山商住楼2#1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恒波
根据采购单位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的报告,本机关于 2024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参与2024年6月19日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委托代理机构福建金爵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中心市区垃圾外运作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1]JJCG[GK]2024001)的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2021年至2024年连续获得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优秀环卫企业荣誉和年度环卫工作先进集体荣誉证书》(共8份荣誉证书)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另查明,你公司尚未实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在立案处理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1.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2.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 政府采购监管事项的函>的复函》;3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关于中心市区垃圾外运作业服务采购项目有关事项监管调查函的复函》;4.福建金爵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泉州市财政局对泉州市环卫中心市区垃圾外运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监督调查的说明》;5.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提供的《弃标函》;6.泉州市圣元东大环保有限公司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5年1月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泉州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财政罚告〔2025〕1号),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无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7200万元的千分之五
计人民币360,000元罚款;
2.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
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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