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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财政罚决字〔2024〕1号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兴商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C3Q4A597
地 址: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山前5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云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报告,本机关于 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24年5月21日,你公司参与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代理的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乌屿所综合指挥室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1]ZZD[TP]2024002)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650000元)。2024年5月22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同日,你公司收到本项目成交通知书。2024年5月30日,你公司向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交《弃标函》,以“对本项目考虑不充分导致成本核算错误”为由自愿放弃中标。2024年6月5日,你公司收到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送达的《法律责任告知书》后,仍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2.《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类)》{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乌屿所综合指挥室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1]ZZD[TP]2024002)};3.《乌屿所综合指挥室改造竞争性谈判公告》;4.《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书》;5.《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乌屿所综合指挥室改造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合同包[350501]ZZD[TP]2024002)》;6.《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7.《弃标函》;8.《法律责任告知书》;9.《关于福建兴商和建设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报告》;10.《福建兴商和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财政罚告〔2024〕1号),你公司未在指定期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65万元的5‰计8250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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