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厚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丹心路1号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莆田市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来函反映:在市政管理处委托福建德宝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招标公司”)组织的“2024年度市管道路日常零星维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301]FJDB[TP]2024001,项目预算价:150万元)的竞争性谈判活动中,你公司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价:150万元),4月29日代理机构德宝招标公司发布结果公告确认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5月28日你公司向采购人市政管理处发出《中标放弃函》,表示因人员问题无法履约、放弃成交。6月14日你公司授权代表梁凯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承认你公司收到成交通知书,确认你公司发出的《中标放弃函》,并承认放弃项目成交的理由非正当。
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就本次采购项目与采购人莆田市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市政管理处提交的《关于2024年度市管道路日常零星维护项目供应商中标后拒签合同情况报告》、《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中标放弃函》、《调查询问笔录》及《结果公告》等材料予以证实。
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5‰的罚款计750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具体缴款渠道方法:携带本决定书随附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前往银行柜台或按其提示网上操作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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