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帆顺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0层A区02单元
本机关收到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来函反映:2023年5月9日,在莆田市第一医院委托莆田市中恒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代理公司”)组织的莆田市第一医院三折床、多功能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编号:PTZHX2023023,预算金额合计52.44万元,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开标中,发现你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康达公司”)的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MAC地址等一致,涉嫌串通行为,导致本次采购项目流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依法主张有关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与南平康达公司、福州凯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凯悦公司”)共同参与响应了本次采购项目活动,你公司为保证在该采购项目上得以中标、成交,安排南平康达公司、福州凯悦公司参与陪标和安排你公司投标代表熟悉的两名朋友分别做该两家公司的投标代表,且一并编制、上传福州帆顺公司、南平康达公司的电子响应文件,你公司投标代表在本次采购项目开标前对南平康达公司、福州凯悦公司的响应文件均进行了查看核对。
以上事实,有市卫健委移送的材料、中恒信代理公司提供的开标情况报告、采购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响应保证金缴纳情况、相关响应文件材料、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单位计算机软硬件信息情况材料、投标代表的询问笔录、南平康达公司投标代表在相关响应文件复印件的签字确认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相互之间恶意串通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2.44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3146.4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具体缴款渠道方法:携带本决定书随附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前往银行柜台或按其提示网上操作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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