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采〔2022〕13号
来源:南平市财政局 时间:2022-12-28 08:26

当事人:福建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顺达商住楼2幢403、6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闽财购监〔2022〕23号)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你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同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限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你公司受托组织的采购项目存在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监控录音录像没有声音及未依法进行录音录像的问题。具体事实如下:

一、你公司受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委托组织开展的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螺旋CT维护和保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0]H[GK]2021002)中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没有声音。

二、你公司受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委托组织开展的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产科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0]H[GK]2021003、[350700]H[GK]2021003-1)中未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进录音录像。

上述情况,经向你公司发函核查均属实,并有相关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你公司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确保录音录像清晰可辨。你公司受托组织的上述两个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监控录音录像没有声音及未依法进行录音录像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2〕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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