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老来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2FFKC27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3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庄展齐
根据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报告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情况,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你司在“厦门市离休干部精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200]GWCG[GK]2021068,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中国共产党厦门市委员会老干部局委托代理机构就该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2021年11月1日,该采购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319.8万元。
2021年11月8日,该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周口市珺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你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代理机构核实后发现,你司存在提供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的情形并向我局书面报告。
我局查明:
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材料显示,2018年度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化项目(招标编号:[350212]HX[GK]2018020)及同安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项目(招标编号:[350212]HZLH[GK]2019004)的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的中标人为你司,即“厦门老来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前述两个项目的结果公告、合同公告,查明前述两个项目的实际中标人为“厦门市湖里区老来俏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并非你司。
2023年12月13日,我局对你司进行调查询问,你司承认在投标文件中对两个项目的中标人进行了修改,但你司辩称:你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办公人员与“厦门市湖里区老来俏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相同,你司并非故意提供虚假业绩。另经我局查明,你司所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不影响评审排名。
2023年2月2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财采罚告字〔2023〕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厦门市离休干部精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的网页截图;2.代理机构《关于[350200]GWCG[GK]2021068厦门市离休干部精准服务项目的情况报告》;3.厦门老来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4.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关于2018年度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化项目(招标编号:[350212]HX[GK]2018020)及同安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项目(招标编号:[350212]HZLH[GK]2019004)的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的网页截图;5.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6.《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财采罚告字〔2023〕1号)。
我局认为:
你司提交虚假材料参与该采购项目,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版)的通知》(厦财法〔2020〕16号)第27项规定,你司违法程度轻微。综上,我局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中标金额(319.8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15990元)的罚款。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财政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厦门市财政局(市级、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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