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内蒙古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
当事人:内蒙古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G区86-B1319
你公司在“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辐射类监测技术支持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YC[GK]202000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开标活动过程中,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与青海金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2]83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州永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辐射类监测技术支持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YC[GK]2020002)组织公开招标,合同包1采购预算金额:1225000元。你公司与青海金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都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采购活动。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即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与青海金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相同。
上述事实有福州永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文件解密异常报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的复函》及你公司《内蒙古弘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辐射类监测技术支持服务类采购项目答复说明》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青海金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相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第一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612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25000元*5‰=6125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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