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莆田市财政局 时间:2022-08-24 10:26

当事人:厦门市环冠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渔港东路 10 B 区二层 206-C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莆田市环境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支队)来函反映:在环境监察支队委托莆田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招标公司”)组织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300]PZS[GK]2021009-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依法主张有关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1123日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2(项目总预算价:65.85万元,合同包2预算价47.91万元)的投标,因你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被要求作出说明,你公司投标代表陈少和现场书写一份《承诺函》,表示中标后可以履约;中实招标公司于2021112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同日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你公司签署于1213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你公司在中标后先后于20211124日、1213日两次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交《放弃中标申请函》表示放弃中标,放弃中标的理由系因成本核算失误导致超低价中标,采购人于20211231日发函通知你公司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你公司仍复函表示放弃中标。你公司在调查阶段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函中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截止至本决定书发出之日,你公司仍未依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 

以上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代表承诺函、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及领取单、放弃中标申请函、环境监察支队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函及你公司复函、你公司对本机关调查函的答复说明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2的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人通知后仍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7.91万元)5‰的罚款计2395.5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具体缴款渠道方法:携带本决定书随附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前往银行柜台或按其提示网上操作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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