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鹏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湘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万好街1199号ECO城万好君悦广场2号写字楼第22层2202室
经查明, 2021年12月3日,你公司参与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HHPM[GK]2021003)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200000元)。2021年12月10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同时向你公司发出泉州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同日,你公司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2021年12月20日,你公司向泉州市第一医院提交《关于<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放弃中标申请函》,以“公司目前还不完全具备项目业主方的要求,且项目实施团队核心员工有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旅居史处于居家隔离中”为由自愿放弃中标。2021年12月29日,你公司收到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的《法律责任告知书》后,仍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2年2月1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寄送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签收,但未在指定期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申请。你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
2.《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HHPM[GK]2021003));
3.《福建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
4.《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5.《福建省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报告》(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
6.《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RG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合同包[350500]HHPM[GK]2021003-1)》;
7.《泉州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8.《中标通知书签收表》;
9.《关于〈泉州市第一医院医保DGR医院智慧运营系统采购项目〉放弃中标申请函》
10.《法律责任告知书》;
11.《福建鹏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20万元的5‰计6000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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