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平潭城南学校
地 址: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东湖山庄137号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对你单位组织开展的平潭城南学校2021年多功能厅、校史室、数字广播、护眼灯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90]JK[TP]2021003,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本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无项目资金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情况下,实施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2022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你单位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复核,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本项目无项目资金预算
你单位于2021年7月25日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把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给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专门用于改善你单位基础设施配套的200万元预算,转用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提交了《平潭城南学校关于申请新增采购项目的报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组2021年第18次会议,同意将其“城南学校200万元”预算指标调剂到你单位用于设备采购,并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预算指标调剂。经核查,本机关未正式批准该预算指标调剂,你单位资金账户上亦未查到有本项目200万元的预算指标。
二、本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网”)实施本项目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预算金额为1994977元。经核查,在采购网上新增预算录入的是:《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区社会事业局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及资产购置项目预算表》,未发现追加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批复,属于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你单位在无项目资金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情况下,实施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采购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会议纪要、平潭城南学校的会议纪要和情况说明、现场取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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