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华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318号5号楼1层01
我局在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的福州广播电视台2020年海丝博览会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HDZB[CS]202000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中设定“(四)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可享有的加分优惠评分PE:无。(五)价格扣除部分:无”,存在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
在代理的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仓山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4]HDZB[GK]2020012、[350104]HDZB[GK]2020012-1)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设定“商务项:B3、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根据投标人在福州市区配备的查勘车辆数量进行评分。投标人配备≥50辆查勘车的得3分;投标人配备40辆≤查勘车<50辆的得2分;投标人配备查勘车<40辆的得1分。(理赔车辆须为闽A牌照且车辆车身上有投标人公司标识,车辆所有人需为投标人福州市区机构,需提供查勘车辆清单及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存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在代理的连江县道沃中学教学办公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22]HDZB[TP]2020001)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中设定“3.最低评审价法和成交候选人推荐:3.1.1:根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价格扣除规则如下:包1:(1)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无。(2)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存在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2]41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上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整改通知书》、福建华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检查说明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1.你公司在代理的福州广播电视台2020年海丝博览会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HDZB[CS]2020002)的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含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规则,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代理的连江县道沃中学教学办公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22]HDZB[TP]2020001)的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含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规则,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
2.你公司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仓山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4]HDZB[GK]2020012、[350104]HDZB[GK]2020012-1)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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