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2〕62号)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2-05-07 18:45

  当事人: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西区

  本机关在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的2020年鼓楼区温泉博物馆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02]FJSXZB[GK]2020016)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条:评标标准”中设定“商务项:5、全面履约能力:根据各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管的物业项目中,服务业态是否涵盖办公物业(行政办公、写字楼办公)、公共设施物业(体育馆、博物馆)、园区物业(创意园区、产业园区等)、住宅物业(普通住宅、别墅)等内容,服务项目中具有上述其中4种业态的得3分;3种业态的得2分;2种业态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存在招标文件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在代理的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聘请80名专业保安服务人员采购项目(编号:[350103]FJSXZB[GK]2020024)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设定“商务条件:10.4: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在台江区注册独立法人,达到限上规模企业,以新注册的独立法人履行合同”,存在招标文件将供应商所在地和经营规模作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件的问题。

  在代理的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82]FJSXZB[GK]2020018)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中“商务项”中设定“综合实力:投标人‘获得2019物业服务百强满意度领先企业’称号的得1分,需提供证明文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满分1分”“企业荣誉: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投标人获得AAA级以上企业信用评级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每获得一项的得0.5分,满分3分”“全面履约能力:投标人2015年以来曾经管理过或在管的物业项目中,服务业态是否涵盖办公物业(行政办公、写字楼办公等),公共设施物业(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住宅物业(普通住宅、别墅等),旅游景点物业(景区、特色小镇等)内容,服务上述一种业态的得1分,满分4分”,存在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经营年限、“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2]45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出陈述、申辩:上述三个项目中涉及的评分项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请求撤销警告处罚。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上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整改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1.你公司代理的2020年鼓楼区温泉博物馆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02]FJSXZB[GK]2020016)采购标的是博物馆物业,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服务业态“园区物业(创意园区、产业园区等)、住宅物业(普通住宅、别墅)”等种类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2.你公司在代理的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聘请80名专业保安服务人员采购项目(编号:[350103]FJSXZB[GK]2020024)招标文件将供应商所在地和经营规模作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3.你公司代理的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82]FJSXZB[GK]2020018)(1)招标文件中设定“2019物业服务百强满意度领先企业”,”2019”属于对企业经营年限做出了要求。(2)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 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规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应当符合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等条件。招标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企业经营年限作出了要求。上述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3)本次采购标的是办公物业,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服务业态“住宅物业(普通住宅、别墅等),旅游景点物业(景区、特色小镇等)”等种类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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