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地址:福州市八一七中路145号
我局收到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调查处理福州儿童医院临床重点专科采购项目的函》,反映你单位在2019年12月立项的市级重点专科项目中存在“化整为零直接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调查处理福州儿童医院临床重点专科采购项目的函》显示,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重点专科项目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拨款500万元,医院配套500万元),用于提升新生儿科重点专科的能力建设。其中,392.92万元的专科经费用于科研实验的项目,涉及10个合同,分别与厦门惠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个合同,共计58.8万元)、福州佰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四个合同,共计184.42万元)、无锡惠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四个合同,共计150万元)签订。合同具体情况如下:于2020年2月18日与厦门惠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28.5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与厦门惠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30万元;于2020年6月13日与无锡慧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35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与福州佰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9.0583万元;于2020年11月9日与福州佰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3.05万元;于2020年11月9日与福州佰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8.0117万元;于2020年11月9日与福州佰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4.3万元;于2020年11月9日与无锡慧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30万元;于2020年11月9日与无锡慧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0万元;于2020年11月9日与无锡慧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局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2]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1月29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上述10份《技术服务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均属于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度专项支出预算表》中列明的2019年遴选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新生儿专业),并使用了2020年的年度预算,上述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未采用政府采购法定方式进行采购,且采购内容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规定的“C0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的品目,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调查处理福州儿童医院临床重点专科采购项目的函》及附件材料、你单位《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关于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调查通知书的说明函》《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关于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调查通知书补充说明的报告》《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福州市2019年市级临床建设项目的通知(榕卫医[2019]122号)》《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批复市属卫生健康单位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榕卫财[2020]5号)》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你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自行采购,累计资金数额为392.92万元,超过《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8〕60号)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8〕60号)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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