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全晟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BW8Q2M
法定代表人:张世富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美居亭1#、2#、4#、5#楼一层105店面-1056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称在南平市殡仪馆委托福建宏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南平市殡仪馆2021年骨灰盒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1(项目编号:[350700]HC[GK]2021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福州全晟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6月1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7月7日,收到你公司“拒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退回邮件。2021年7月5日,本机关再次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发送至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电子邮箱。你公司于 2021年 7月5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截至2021年7月19日,你公司未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参加福建宏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南平市殡仪馆2021年骨灰盒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1(项目编号:[350700]HC[GK]2021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08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4月2日,福建宏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合同包1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701340元。截止2021年7月19日,你公司未与南平市殡仪馆签订上述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2019年沙县殡仪馆中标业绩、2020年晋江殡仪馆中标业绩、2020年连江殡仪馆中标业绩、2021年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中标业绩、2019年文成县殡仪馆中标业绩材料。2021年4月28日,南平市殡仪馆向连江县殡仪馆、三明市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文成县为民殡仪服务部致函核实中标情况,确认你公司在南平市殡仪馆2021年骨灰盒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19年沙县殡仪馆中标业绩、2020年连江殡仪馆中标业绩、2019年文成县殡仪馆中标业绩材料为虚假材料。2021年5月12日,南平市殡仪馆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2021年骨灰盒采购合同包01情况的报告》。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致函你公司要求对南平市殡仪馆举报事项进行答复,截止2021年7月19日,未收到你公司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南平市殡仪馆关于2021年骨灰盒采购合同包01情况的报告》、连江县殡仪馆《关于核实2020年10月连江县殡仪馆骨灰盒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函》、三明市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复函》、文成县为民殡仪服务部《关于请求文成县新殡仪馆协助核实2019年6月文成县新殡仪馆骨灰盒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2019年沙县殡仪馆中标业绩、2020年连江殡仪馆中标业绩、2019年文成县殡仪馆中标业绩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5400元(人民币108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南平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南平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南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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