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21〕罚书字第2号)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1-07-15 20:47

当事人: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锦云

  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541号楼4402

经查证,你公司参与2021331日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共泉州市委党校校区项目(一期工程)家具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GK]2021004)合同包1的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份国家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测报告(报告分别编号:ST2009664ST2009665)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泉州市委党校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情况的报告(泉委校〔202118号);

2.招标文件(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GK]2021004);

3.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份国家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测报告(报告分别编号:ST2009664ST2009665);

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函(泉财函〔2021130号);

5.广东质检院关于协助泉州市财政局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复函(粤质检函〔202170号);

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官网简介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1073.25万元的5‰计53662.5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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