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财购〔2021〕2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1-03-03 17: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阿里云商贸有限公司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兆锵路 33 号金澜大厦附属楼 230 号

  

本机关接到来函反映,在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医院(下称“第二医院”)委托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公物公司)组织的龙岩市第二医院免洗手消毒液等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码:[350800]LYCG[XJ]202013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但你公司表示无法提供第二医院要求的验收材料,导致不能与第二医院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2020年11月27日你公司参加了本次采购项目。公物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龙岩市第二医院免洗手消毒液等货物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44234.4元,并于当日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致函本机关,表示无法提供第二医院要求的验收材料,导致不能与第二医院签订合同。

本机关受理后,就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事项向第二医院了解情况并发函调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本次采购的品目为“医用帽子”、“医用隔离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等,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均做了无偏离响应。2021年1月15日你公司回复称,无法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医用帽子、一次性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放弃第一成交供应商资格,不与龙岩市第二医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的函》、《说明函》以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以无法提供符合医用标准的医用帽子、一次性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为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属于供应商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721.17元(144234.4*0.005=721.17);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金库,异地(外地区)非税收入缴库资金请转账转入暂收账户(户名:暂收款 账号:130400000003371002 开户行:国家金库龙岩市中心支库 行号:011405004019)。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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