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1〕14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1-02-25 10:57
  当事人:福州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2号楼二层A3室305

  根据福州滨海实验学校《关于福州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福州滨海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工作的报告》(滨海实验[2020]40号),你公司参与了福州滨海实验学校2020年物业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KMJ[GK]2020002)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并于2020年9月29日与福州滨海实验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关于退出滨海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工作的告知函》显示,因法人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收入支出,决定终止滨海实验学校的物业服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1]6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受福州滨海实验学校的委托,福建闽捷招标代理公司对福州滨海实验学校2020年物业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KMJ[GK]2020002)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1058956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政府采购合同》显示,2020年9月29日,你公司与福州滨海实验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你公司《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函》,因法人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收入支出,决定终止滨海实验学校的物业服务工作。

  上述事实有福州滨海实验学校《关于福州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福州滨海实验学校物业服务工作的报告》(滨海实验[2020]40号)、你公司《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函》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本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你公司明确表示终止物业服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5294.78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058956元*5‰=5294.78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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