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1〕9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1-01-28 15:11

  当事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10号楼

  根据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提请对福州江南水都中学LED校园发布系统采购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报告》(榕公共资源[2020]44号),你公司参与了福州江南水都中学LED校园发布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ZJYZX[GK]2020033,下称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1]3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1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因直接使用多次合作的供应商福建源动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而产生错误,公司主观上没有提供错误信息之故意,错误信息来源于第三方。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受福州江南水都中学的委托,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福州江南水都中学LED校园发布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ZJYZX[GK]2020033)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968794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规定“1-2 ◆LED显示屏:......6、最大对比度: ≥8000: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NO.(2019)GDZ-0210)显示“LED屏性能检验结果:最高对比度:技术要求≥6000:1,检验结果:9241.97:1”,该报告显示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

  为核实上述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本机关发函至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予以核实,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为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母体单位。该院的回函显示,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NO.(2019)GDZ-0210)与原报告不一致,为假报告。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提请对福州江南水都中学LED校园发布系统采购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报告》(榕公共资源[2020]44号)、你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回复函》等予以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上述《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4843.97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968794元*5‰=4843.97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