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155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12-06 16:41

    当事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年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二环泰禾广场3号楼702

  福州市审计局于2020年5月审计时发现你公司代理的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禁毒大队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00]BYZB[GK]2018023,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作为评审条款并以《关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政府采购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2020]1号)移送我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局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151号)依法向你单位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置“③商务项:投标人同时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规定,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6万元,该资质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置“③商务项:投标人连续五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荣誉;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得2分,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荣誉;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该评审因素中设置了“连续五年”“连续三年”的条款,且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三、(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规定,该评审因素的设置限制了企业经营年限。

  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置“③商务项:投标人连续五年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或者银行评定的AAA信用等级证书的;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得2分,连续三年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或者银行评定的AAA信用等级证书的;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该评审因素设置了“连续五年”“连续三年”,限制了企业经营年限。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审计局《关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政府采购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2020]1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禁毒大队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00]BYZB[GK]201802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关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禁毒大队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有关情况汇报》、你公司《政府采购调查事项说明》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6万元,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商务项条款中设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规定,“三、(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项条款中设置“连续五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荣誉”,属于对企业经营年限作出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项条款中设置“连续五年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或者银行评定的AAA信用等级证书”“连续三年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或者银行评定的AAA信用等级证书”,属于对企业经营年限作出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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