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南贝凯斯发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A1101
根据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申请对我校化学与生物工程系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提请监督检查的函》,你公司参与了闽江师专化学与生物工程系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JYS[GK]2018030-2)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并于2019年3月26日与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0年7月6日,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托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就你公司违约情况发出律师函,你公司拒不接收律师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142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委托,对闽江师专化学与生物工程系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JYS[GK]2018030-2)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1078900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2019年3月26日,你公司与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实验室装修,相关实训设备无法供货。2020年7月6日,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托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就你公司未如期履行合同义务发出律师函,你公司未作答复。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事项调查通知书》,你公司在限期内亦未回复。
上述事实有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申请对我校化学与生物工程系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提请监督检查的函》、《福州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编号:2019年082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20闽融律函字第0128号)及快递凭证、《政府采购事项调查通知书》及快递凭证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本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对采购人要求履行合同的催告拒不回复,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配合监管机关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5394.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078900元*5‰=5394.5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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