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福建科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175区间
我局在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的投标活动过程中,提交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存在虚假嫌疑,且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124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州金玲工程咨询造价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对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金额为274,562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经向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该所未出具你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且未使用过“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编号。你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系虚假材料。
另查,你公司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你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的编号一致,两份审计报告编号均为“福诚振义审字[2015]166号”。审计报告附注“应付账款”科目中“客户名称、金额”,“未交税金”科目中“税项、年末数”,“实收资本”科目中“股东名称、实收资本原币金额”均完全相同,且你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你公司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榕财采[2020]34号)、《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检查工作底稿》、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回函》、你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福诚振义审字[2017]166号)及《回复》《询问记录》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你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多处雷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372.81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74,562元*5‰=1372.81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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