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采〔2020〕16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10-12 16:44

当事人:江西省则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316国道旁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反映,在南平市中心血站检验设备、采血软件等设备购置项目第5合同包(项目编号:[350700]XY[GK]2020015-包5)中,江西省则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向采购人提出自愿放弃检验设备、采血软件等设备购置项目第5合同包中标资格及终止履行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参加了南平市中心血站委托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南平市中心血站检验设备、采血软件等设备购置项目第5合同包(项目编号:[350700]XY[GK]2020015-包5,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3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129.76万元并于同日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你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与采购人签订《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你公司发出《南平市中心血站关于要求发货的函》,催告你公司于函件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场所。2020年8月21日你公司向采购人提交《放弃中标资格及终止履行合同声明》,提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采购到货物并完成此次中标项目的配送等原因,决定自愿放弃本次采购项目中标资格及终止履行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内容。2020年9月18日,你公司在致本机关的《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反映事项进行答复说明的回复函》中,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明确表示你公司确定终止履行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上述事实,有《南平市中心血站关于检验设备、采血软件等设备购置项目的情况报告》、《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9月18日分别出具的《放弃中标资格声明》、《放弃中标任务及终止履行合同声明》、《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反映事项进行答复说明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488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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