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漳州市芗城区亿鲜水产苗种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环城路古塘村
为本机关收到采购人反映,在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中央增殖放流鱼苗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1(项目编号:[350700]HI-ZX-[XJ]2020002)中,你公司中标后,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参加了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中央增殖放流鱼苗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1(项目编号:[350700]HI-ZX-[XJ]202000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400000元)。本次采购项目采用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响应数量,以响应鱼苗数量最多的供应商作为推荐成交候选人。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合同包1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400000元(报价数量:鲢714286尾;鳙鱼526316尾;草鱼2000000尾)。4月19日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4月20日你公司向南平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放弃中标任务声明书》,提出因2020年4月7日深夜突然停电,致使池塘的鱼苗缺氧大面积死亡,无力完成采购项目,申请放弃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资格。4月23日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合同签订流程,你公司未与南平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月28日,你公司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放弃中标任务的说明书》,明确表示你公司自愿放弃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资格,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截止至本决定书发出之日,你公司未依法与南平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南平市农业农村局的申请函、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中央增殖放流鱼苗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漳州市芗城区亿鲜水产苗种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说明函、你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5月28日、6月3日分别出具的关于放弃中标任务的说明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的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4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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