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日报社
地址:福州市小柳路85号
根据《福州市审计局关于福州日报社采购中存在投标人串标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2019] 18号),我局对你单位融媒体智慧宣传屏等三个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你单位2017年采购社区融媒体智慧宣传屏项目(项目编号:FJHY-J-2017-005)于2017年11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2018年采购社区融媒体智慧屏项目(项目编号:FJSX(GK)2018-071)于2018年11月2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18年采购室内融媒体屏智慧屏发布系统及设备项目(项目编号:FJHY-G-2018-022)于2018年11月16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局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88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6月16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为事业单位且上述项目均使用了2016年度扶持报社发展的专项发展财政性资金,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购,但你单位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 未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审计局关于福州日报社采购中存在投标人串标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2019] 18号)及附件材料、《福州日报社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通知书的反馈》《福建宏友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日报社社区融媒体智慧宣传屏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福州日报社室内融媒体屏智慧屏发布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福州日报社社区融媒体智慧屏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17年采购社区融媒体智慧宣传屏项目(项目编号:FJHY-J-2017-005)谈判文件》《2018年采购社区融媒体智慧屏项目(项目编号:FJSX(GK)2018-071)招标文件》《2018年采购室内融媒体屏智慧屏发布系统及设备项目(项目编号:FJHY-G-2018-022)招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上述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第(二)项“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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