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100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7-03 17:39

  当事人: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8号 

  我局在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在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采购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谈判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3.2.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设定“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福建省内注册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含三级),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局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9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6月15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谈判文件》《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关于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采购项目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采购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谈判文件中将“投标人注册地”作为资格要求,限定供应商所在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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