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99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7-03 17:38

  当事人:福州市图书馆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望龙一路2号 

  我局在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在福州市图书馆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00]XH[GK]2018010)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定“商务项:评标方法描述:1.经营年限:根据投标人经营年限情况进行评分;经营年限≥15年,得3分;10年≤经营年限<15年,得2分;5年≤经营年限<10年,得1分;经营年限<5年,不得分。(投标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投标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局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89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6月17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图书馆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00]XH[GK]2018010)招标文件》《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福州市图书馆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采购项目》《关于福州市图书馆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福州市图书馆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00]XH[GK]2018010)”,招标文件中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该项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